江西省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省中小企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来自江西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关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互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和全省中小微型企业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工业和信化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工作场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
本会网址:http://www.jxasme.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支持,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中小企业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为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探讨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机制、体制、法律、政策障碍以及企业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依据,为我省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环境。
(三)协调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构建我省中小企业迫切需要的政策、法律、财务、税务、创业、创新、管理咨询、商贸会展和商务代理等服务体系,努力为全省中小企业提供优质和有效服务。
(五)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拓展与国内外相关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外出参观访问、学习考察,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人才引进和培训服务,组织企业经营者参与各类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提高企业素质;
(七)开展投融资和资本对接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并购重组和挂牌上市。
(八)组织技术交流和交易,开展知识产权的申报、保护和查新等服务,促进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我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九)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中小企业与企业家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的诚信建设、文化建设和品牌建设,提升我省中小企业的内外形象。
(十)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中小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中小企业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技术、项目、合资合作和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十一)开展行业自律。引导中小企业遵纪守法、按章纳税、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凡在本省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关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大型企业和服务机构,均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是热心中小企业事业、关心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并愿为其提供服务的社会各阶层人士,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各设区市成立的中小企业协会,省内其他商会、协会、学会和所涉中小企业的其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四)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热心中小企业事业,愿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对本会工作实施监督;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四)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寻求本会保护和支
持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理事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
动;
(三)主动与本会取得联系,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四)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会和它所产生的常务理事会。当协会理事超过500人时,则实行理事代表会议制度。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二)修改章程;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
(四)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表决事项,须获得到会理事2/3以上赞成方能通过。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表决事项,须获得到会
2/3以上常务理事赞成方能通过。
第十六条 会长会议成员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议议题;
(二)决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
(三)决定设立或撤消本会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四)提出增选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议案;
(五)决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聘任与解除;
(六)审议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议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八)审议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会长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到会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会长会议表决事项,须获得2/3以上成员赞成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成员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协会各部门(中心)、各专业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会长会议决定,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召集和筹备;
(二)根据会长和执行会长提议,负责会长会议的召集和筹备;
(三)起草协会文件;
(四)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和完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六)完成会长和执行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
第十八条 会长须由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后方能任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主持召开会长会议;
(三)检查督促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
(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十九条 执行会长受会长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督促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四)签发协会文件和签署重要协议、合同;
(五)制定并执行协会发展规划;
(六)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相关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会长和执行会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在会长和执行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聘用制。一般情况下,应先试用后聘用,试用期一年。由会长会议提议,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方能任职。试用期满颁发聘用证书。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并协调各专业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根据会长、执行会长的要求,提议副秘书长分工,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招聘;
(五)审核会员入会、退会事宜;
(六)完成会长、执行会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副秘书长受秘书长领导,根据分工开展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会员会费;
(二)企业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出任会计。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接受相关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接受专业审计,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财务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接受全体理事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财产。
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会长会议提议并讨论定稿后提交全体理事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无论因何原因需要终止,都必须经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秘书处起草终止报告,提交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进入财产处置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处置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
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和财产处置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提交2018年10月28日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